首页 >> 学术研究 >> 彭真
彭真民主立法思想及其对立法实践的影响
2015-10-27 17:14:00
作者:朱力宇、易有禄
浏览次数:
 
【字号
打印
【收藏】
E-mail推荐:
分享到:0
 

    第三,公众立法参与广度的扩大化和参与深度的增强化。
    公众参与立法的广度,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某项法案的制定过程,并试图影响立法结果的公众在数量上的多寡,参与的公众数量在整个社会成员中所占的比例越大,参与的广度就越广。虽然单纯用广度这样的数字标准来衡量立法过程的民主性是不够全面的,但它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众就某项立法参与的普遍性程度。公众参与立法广度的理想状态,是所有受某项法案影响的社会成员都能参与其制定过程。但事实上,这只能是一个柏拉图式的神话,不用说以直接影响的方式去参与,就是把间接影响的方式也算在内,也难以让所有受法案影响的社会成员都参与其制定过程。因为特定社会或国家的公众立法参与的广度,要受到其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民主化程度、公众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等因素的限制。因此,大多数社会和国家的立法过程,在整体上面对的仍然是“沉默的多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程度的逐步提高,我国公众立法参与的广度也呈现出日益扩大化的趋势,尤其是在那些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1954年—2008年,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16部法律草案,社会各界的反响程度是不同的,这主要表现在不同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意见或建议的件数存在较大的差异,③但就总体而言,其数量是呈较大的上升趋势的。
    公众参与立法的深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公众立法参与水平的又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它是指公众参与对立法过程的最终结果所产生的实际效应,换言之,也就是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对立法的结果产生了多大的实际影响。公众参与立法的广度是通过公众立法参与的普遍性程度,来反映公众立法参与的民主效应;而公众参与立法的深度则是通过公众立法参与的实际影响,来说明公众立法参与的结果效应。但必须指出的是,在评价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公众立法参与水平时,应当将这两个标准统一起来进行综合考虑,而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这是因为,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广泛程度是衡量立法过程是否民主的首要标准,如果立法过程中只有少数人参与,那么这种少数人的参与即使是最有效的,也不能说它是民主的;而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结果效应如何,又会反过来影响公众参与的广度——参与行动对立法结果的实际影响越大,公众参与的动力和积极性也就越高。
    衡量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深度的标准是公众的参与行动对立法的最终结果产生了多大的影响。因此,评估公众立法参与深度的最直观的方法,就是看公众在立法参与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主张,在立法机关最终通过的法律中得到了多大程度的体现。从我国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实践来看,立法机关日益重视社会各界对法律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有效的处理机制,使各种意见和建议在法律草案乃至最终通过的法律案中得到体现。例如,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各地群众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其整理成《各地人民群众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发布,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的七次审议,每一次新的审议稿都吸纳了社会公众对原草案相关条文提出的修改意见。这表明我国公众立法参与所发挥的实际效应正在逐步增强。

    注释:
    ①利益群体,是指在特定的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不同的利益个体基于某种特定的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当特定的利益群体的组织化程度发展到一定阶段,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影响公共决策,从而向社会中的其他群体提出一定的利益要求或声明的时候,特定的利益集团就形成了。
    ②随着中国利益群体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随之而来的各种利益集团的形成,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利益集团将成为中国公众立法参与的主要组织形式。
    ③参与立法过程的公众数量的多寡,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特定社会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民主化程度、公众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参与渠道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它尤其受到政府动员的力度和所立之法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关联度的影响,一般而言,政府愈重视、动员力度愈大的立法(如宪法)和那些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如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公众参与的数量就愈多,所提的意见和建议也就越多。
    ④我们认为,此举不仅具有传达和公布民意的形式意义,更重要的是它对于民意在立法过程中作用的切实发挥,具有重要的实质意义。因为将民意公之于众,无疑将在一定程度上对立法者的选择和决断形成一种有形的压力,从而促使立法更多地反映“公意”。

    参考文献:
    [1]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2]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

|<< << < 1 2 > >> >>|

(责任编辑:cmsnews2007)
·上一篇:彭真论执政党与公、检、法三机关关系
·下一篇:《研究与忆往》(图)
·“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研学旅行实践教育活动启动仪式在彭真故居隆重举行(组
·山西财经大学“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在彭真故居设立(组图)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冯军参观彭真故居(组图)
·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韦韬参观调研彭真纪念馆
·彭真生平暨中共太原支部旧址纪念馆关于彭真故居纪念馆栽植大规格银杏树的招标公告
·彭真生平暨中共太原支部旧址纪念馆关于彭真故居纪念馆栽植大规格银杏树的招标公告
·彭真生平暨中共太原支部旧址纪念馆二维码扫描识别系统询价公告
·彭真生平暨中共太原支部旧址纪念馆二维码扫描识别系统询价公告
·彭真同志诞辰119周年纪念活动(组图)
·《红色风华——讲给青少年的山西故事》开播仪式在彭真纪念馆隆重举行(组图)
彭真生平暨中共太原支部旧址纪念馆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彭真生平暨中共太原支部旧址纪念馆”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彭真生平暨中共太原支部旧址纪念馆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彭真生平暨中共太原支部旧址纪念馆”。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来信:js88@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