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广州会议后的继续调查
广州会议以后,大家都下去调查。小平同志、彭真同志到北京郊区大兴、顺义调查。总理利用陪同外宾到各地的机会,在湖北、广西、云南、四川等地向省委、县委负责人进行了调查。后来又到河北武安县一个公社作深入调查。少奇同志到湖南调查,先到长沙县广福公社天华大队调查,后来又回老家宁乡县花明楼公社住下来,蹲点调查。在湖南调查了四十多天。乡亲们对他说,这几年共产党睡着了吧!一直等你们快点醒过来。你们下乡,说明你们睡醒了。你们再不醒,我们就要拿起扁担上街了。毛主席带领的三个调查组,原来在哪里调查的,就带着草案,还回到那里征求意见,继续调查。 刚过了春节,我带的这个小组,就又回到番禺县大石公社西二大队征求农民的意见。按劳分配问题是一个焦点。原来起草的条例规定,半供给、半按劳;现在新的规定是三七开,三分供给、七分按劳。有的农民说:新规定也还有平均主义。 前次调查时,我们在这个大队做过70多户的逐户调查。一位姓刘的同志在我们参加三南会议期间把调查材料作了整理,各种数据都有。提出三分供给、七分按劳有没有平均主义这个问题以后,从3月30日到4月9日,搞了《关于分配问题的几个参考材料》,于4月14日印出,受到重视。接着,又搞了《关于分配问题的两个材料》,于5月16日印出。4月14日那份,共有五个关于分配问题的典型材料。有的是在西二大队原来挨户调查的材料基础上搞的,有的是新做的调查。方法是用劳力相同、人口不等的几家农户进行比较,研究供给部分和按劳分配部分的比例问题。这五个材料是: (一)番禺县大石公社西二大队第一生产队四户,1960年实际分配的收入,同假定按三七开分配的收入的比较。比较的结果是(原件为列表): 这四户劳动力都是两个,人口不等,各户1960年实际分配(按供给部分和工分报酬部分倒四六开)收入为: 郭润松,2口,分得金额267元,工分报酬占58%,供给占42%。 郭杰,4口,分得金额346元,工分报酬占49%,供给占51%。 梁耀,6口,分得金额414元,工分报酬占39%,供给占61%。 陈佐,8口,分得金额492元,工分报酬占31%,供给占69%。 假定按三七开,各户收入为: 郭润松,2口,分得金额303元,工分报酬占84%,供给占16%。 郭杰,4口,分得金额374元,工分报酬占74%,供给占26%。 梁耀,6口,分得金额410元,工分报酬占64%,供给占36%。 陈佐,8口,分得金额445元,工分报酬占56%,供给占44%。 另外四个材料大致相同,具体情况就不列举了。这四个材料分别是: (二)番禺县大石公社涌口大队四户1960年的供给和工分报酬,按五五开分配的收入情况比较; (三)番禺县大石公社东乡大队第九生产队三户,假定1960年按三七开分配的收入情况比较; (四)番禺县大石公社沙溪大队六户,1960年实际收入的比较; (五)新兴县里洞公社蒙坑大队蒙坑生产队五户,1960年实际收入的比较。 通过对五个典型材料的比较分析,我们提出带有结论性的看法,写在这份材料首页的“说明”中。我们的看法是: 这些材料,虽然仅是几个乡村的,但是,“三七开”办法所形成的一种客观趋势,却带有普遍性,很值得注意。 从材料看来,“三七开”中,供给部分按人定等、平均分配的办法,不能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它的结果,是农户人多多得,人少少得。 如下表所列,有些地方,在实际上不是“三七开”,而是“四六开”,“五五开”,甚至是倒“四六开”,这就比“三七开”更不能体现按劳付酬的原则。 因为三成供给部分是按人定等、平均分配的,所以,“三七开”的办法,在某些地方,也许不能真正解决困难户的生活问题。 供给部分按人定等、平均分配的办法,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影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也似乎带有普遍性。 提高劳动生产率,是保证人民公社制度胜利和迅速发展社会主义生产的头等重要的事情。因此,在谈到分配问题的时候,我们不能不考虑这一点。 现在有些社队,经过群众反复讨论,对供给部分的分配办法,业已加以适当的调剂,供给部分只限在五保户和补助困难户。 同等的劳力,同样的贡献,人口多的就分得多,人口少的就分得少,说明没有真正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样来分配显然存在共产风和平均主义。本来,这是一个很普通的道理。我们整理的材料,由于有逐户调查所得的数据做根据,进行比较分析,所以很有说服力。 5月16日印出的《关于分配问题的两个材料》,其一是《番禺县大石公社东乡大队第九生产队按三七开分配的典型户调查》,对三户劳动力相同(都是2个)、人口不同(分别是2、4、8人)的分配情况调查分析,说明:“这三户做的工分相差不大(最多的和最少的相差12%),而收入相差很大(最多的和最少的相差40%),实际上是农户人多多得,人少少得,而不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显然,供给部分占百分之三十还是高了。” 这两个材料受到陈伯达的高度重视。他要广东省委加以重视,并印发征求意见。同时,他又报给了毛主席。大家都认为,现在这个三分供给、七分按劳的办法,还没有解决队内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 胡乔木回到湖南,在湘潭毛主席老家征求农民的意见。关于公共食堂,“六十条”草案还是主张办,但留了一个活口,即农民不愿意办食堂,也不要勉强,没有说要解散食堂。韶山的农民反映办食堂有多少条坏处,说公共食堂不解散不行,要求条例里头写上解散公共食堂。
十、五月中央工作会议及其后对 “六十条”的修改
带着“六十条”草案下去调查、征求意见以后,1961年5月,毛主席在北京召开中央工作会议。汇总大家对“六十条”草案的意见,进行讨论。按照广东、湖南两个调查组的调研结果,把“六十条”草案留的两个尾巴去掉了:一个是三分供给,不再保留,分配完全按劳;一个是公共食堂,解散,不办了。这是五月工作会议的成果。
十一、问题的彻底解决——把基本核算单位放到生产队
但是,还有一个核算单位的问题没有解决,是大队核算还是小队核算?没有解决。经过调查,我是主张小队核算的。陈伯达也赞成。具体的办法,他讲过,大队内部队与队的关系,按照广东“四固定”的办法就可以解决。对此我有保留。后来,1961年9月,王任重(时任湖北省委书记)在湖北同农村工作的同志搞调查,发现有的地方把核算单位放到生产队,效果比不放到生产队的明显要好得多。王任重给毛主席写报告,说核算单位留在大队一级不好,还是要下放到生产队。毛主席立即表示完全同意。条例又作第二次修改,明确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党中央于1961年10月7日发出《中央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的指示》。指出:“就大多数的情况来说,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是比较好的。它最大的好处,是可以改变生产的基本单位是生产队、而统一分配单位却是生产大队的不合理状态,解决集体经济中长期以来存在的这种生产和分配不相适应的矛盾。” 从1959年郑州会议就提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但“队为基础”是大队为基础还是小队为基础,意见不一,没有真正落实到小队。到这时,1961年10月,明确了队为基础是以生产队亦即生产小队为基础,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这才真正落实了。所谓“三级所有”是什么所有,也就明确了。1962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六十条”),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 有了完整的“六十条”,毛主席很欣慰,在一次会上感叹:我们在基本核算单位这个问题上糊里糊涂过了七年,过了七年糊涂日子,现在总算清醒了。以生产队所有为基础,原来说七年不变,这回说三十年不变。从此以后,一直稳定下来,没有变。1975年,陈永贵提出要实行大队核算,给毛主席写报告说,“农业要大干快上,要缩小队与队之间的差别,实行大队核算势在必行”。主席没有同意。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制度,一直稳定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公社解体,中间一直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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