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分下列各项。 一、由各县分会会员每年会费提出1/3充作经常费。 二、由会员临时认定乐捐充作临时费。 三、由本会向各界劝捐充作办理公益费。
第九章 机关报
第二十九条:本会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办一机关报,各会员有担任购阅及销售之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得由全省委员大会过半数之决议修改之。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本会第一次全省大会议决,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日起,发生效力。从前各处农会章程,一律取消。 第三十二条:本会对于各处工会学生会及其他无产阶级团体均与之联络。 第三十三条:本会得聘专门学家暨有识之士热心帮助农民者为顾问,及时常开会时得请其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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