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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总农会 会址海丰县
2018-11-05 16:18:20
作者:李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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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分下列各项。
    一、由各县分会会员每年会费提出1/3充作经常费。
    二、由会员临时认定乐捐充作临时费。
    三、由本会向各界劝捐充作办理公益费。

    第九章 机关报

    第二十九条:本会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办一机关报,各会员有担任购阅及销售之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得由全省委员大会过半数之决议修改之。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本会第一次全省大会议决,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日起,发生效力。从前各处农会章程,一律取消。
    第三十二条:本会对于各处工会学生会及其他无产阶级团体均与之联络。
    第三十三条:本会得聘专门学家暨有识之士热心帮助农民者为顾问,及时常开会时得请其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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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msnew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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