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农民联合会成立无久,复因进行上的便利起见,把它改组作广东农会,各县则设分会,并颁布了《广东总农会章程》。
兹录《广东总农会章程》于下:
纲领
一、谋农民生活之改造。 二、谋农业之发展。 三、谋农村之自治。 四、谋农民教育之普及。
第一章 会名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广东农会。
第二章 会址
第二条:本会会址暂设海丰县。
第三章 会员
第三条:本会会员无男女姓氏之界别。凡属本属农民,赞成本会纲 领,无违反下列各项者,均得随时加入为会员 一、未满15岁者。 二、不正当行为者。 三、有资产者。
第四章 组织
第四条:本会由广东农民组织之。 第五条:各乡会员10户以上50户以下须选出委员1人,但每乡选出委员至多不得超过5人。 第六条:区委员大会选出区执行委员会,任期1年(任期内因特别事故缺职时,得由上级委员会派委之)。 第七条:县委员大会选出县执行委员会,任期1年(任期内因特别事故缺职时,得由上级委员会派委之)。 第八条:省委员大会选出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1年。 第九条: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省委员大会选出12人组织,并选出候补委员5人。 第十条:中央执行委员会互选委员长1人,总理会务。 第十一条: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得分任下列各部。 一、文牍部 二、会计部 三、交际部 四、教育部 五、宣传部 六、农业部 七、卫生部 八、调查部 九、庶务部 十、仲裁部 第十二条:县及区执行委员会之组织,按照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原则组织之,但须经中央执行委员会认可。 第十三条: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各种议案,县区各分会须依案办理。
第五章 纪律
第十四条:全省委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机关。 第十五条:在全省委员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六条:大会或执行委员会之决议,须得该大会或执行委员会多数公意之通过,少数须服从之。 第十七条:下级委员会须服从上级委员会,否则上级委员会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十八条:对于各下级执行委员会决议有抗议时,有1/5赞成者,得提出上级委员会判决之。但在抗议期间,仍须服从各该下级委员会之决议。 第十九条: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有抗议时,得提出全省委员大会判决之。但在抗议期间,仍须服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议。 第二十条:会员违背纲领章程或决议时,得由该区委员会报告上级委员会开除之。 第二十一条:会员无故连续三次不到会者,或不纳会费而无通告者,得由该区执行委员会直接开除之。
第六章 会议
第二十二条:各区分会每年须开委员大会一次。 第二十三条:各县分会每年须开委员大会一次。 第二十四条:全省每年须开委员大会一次。 第二十五条: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省临时会议。有过半数县分会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必须召集全省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县分会及区分会临时会议,亦得照全省临时会议之办法召集之。
第七章 会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应行会务分下列各项。 一、防止田主升吊,以免农民生活不安及对于耕地不加工作、肥料, 致生产日下。 二、遇岁歉或生活程度过高时,本会应体察情形向田主请减租额。 三、会员如有发生争执事件,得由本会极力和解以息讼累。 四、禁止会员吸食鸦片赌博等事。 五、办理各乡农民学校、半夜学校、阅书报社、演说团及其他关于教育等事。 六、办理农桑、垦荒、造林,改良肥料、种子、耕法、农具及其他关于农业事项。 七、办理疏浚河流、湖塘,修筑坡圳及其他关于水利事项。 八、办理农民医院、育婴养老及其他扶助事项。 九、调查农村户口、耕地、收获及其他农村状况。 十、办理农业银行、消费组合及其他关于经济事项。 十一、饲养耕牛以供会员无力养牛耕作者之借用。 十二、办理农团以防盗贼劫掠及保护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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