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升少数民族药产业化水平
1)、以少数民族医经典名方、医疗机构制剂为重点,开展新药研发,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临床价值高的创新少数民族药产品。
2)、选择具有临床价值及市场潜力、市场占有率高的少数民族药成药大品种,开展制药工艺技术改进研究、制药装备研发与产业化转化,促进少数民族药制药技术水平、少数民族药制药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
3)、支持大型少数民族药企业规模化发展,逐步推进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培育少数民族药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
4)、规范少数民族药材市场流通,打造传统经营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现代营销模式。
六、大力弘扬少数民族医药文化
(一)、繁荣发展少数民族医药文化
1)、对出土或濒临灭绝的少数民族医药文物、遗迹实施抢救性保护。
2)、推动《四部医典》等少数民族医药典籍进入世界记忆名录。
3)、加强少数民族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丰富传播内容和方式,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少数民族医药文化展示体验场所建设。
4)、在各类少数民族医药机构积极开展少数民族医药文化建设,从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大力弘扬少数民族医药文化核心价值和理念。
5)、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少数民族医药文化国际传播,展示少数民族医药文化魅力。
6)、推动少数民族医药文化产业发展,创作一批富有少数民族医药文化特色的创意产品和文化精品,编制好《少数民族医药志》。
七、积极推动少数民族医药海外发展
(一)、加强少数民族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1)、发挥民族地区独特的区位优势,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传统医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少数民族医药的国际影响力。
2)、鼓励民族地区和沿边口岸少数民族医药机构面向沿线国家开展入境健康服务。
3)、吸引海外留学生来华接受少数民族医药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
4)、推动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医药技术、药物和服务企业或机构“走出去”,到海外开办医院、诊所和养生保健机构,开展对外投资和贸易。
5)、支持边境地区建设少数民族医药产业区,提升少数民族医药医疗、保健、健康旅游、服务贸易等综合健康服务能力。
八、完善发展少数民族医药事业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民族地区地方政府要将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
二是鼓励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制定少数民族医药专项规划。
三是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少数民族医药发展需要,扩大少数民族医药健康服务用地供给,落实对少数民族医药的投入政策,为少数民族医药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是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在制定实施中医药工作计划和方案时,要将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纳入其中。
五是积极组织有条件的民族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六是各地要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广泛动员和筹集社会各方资金,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发展。
(二)、完善少数民族医药法律保障措施
一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少数民族医药条款的实施。
二是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少数民族医药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修订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推动本地区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发展。
三是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法规和部门规章,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中,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医药特点和发展规律,构建适应少数民族医药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加大少数民族医药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逐步完善少数民族医药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二是改革少数民族医医师资格准入及执业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分类管理。
三是继续实施好中医类别少数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推动民族地区开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四是组织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鼓励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少数民族医医疗活动。
五是逐步推进少数民族药执业药师管理相关工作。
六是完善少数民族医药医疗、药剂、护理等人员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制度。
七是落实不取消少数民族药饮片加成和控制药占比不含少数民族药饮片政策。
《意见》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积极发挥少数民族医药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二是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药品种按规定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中,要充分听取少数民族医药专家意见。
三是将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医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是将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五是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民族地区提供和使用适宜的少数民族医药服务。
六是结合少数民族医药特点,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七是在少数民族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少数民族医药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和成果鉴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少数民族药部分的调整等工作中,要成立专门的少数民族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组织或者有少数民族医药专家参加。
八是在评审、评估和鉴定活动的相关要求制定上,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医药的特点。
《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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