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11月至1949年9月,李雪峰同志随刘邓大军转战大别山,参加了淮海战役和渡江战役。他先后担任中共中央中原局常委、组织部部长、副书记,受命组建了第一届中共河南省委,兼任省委第一书记、省军区政委。 1949年6月起,李雪峰同志历任中共中央华中局常委,中共中央中南局副书记兼组织部部长,中南行政委员会副主席,中南土改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央中南局党校校长。他参与领导了中南地区的剿匪反霸斗争、减租退押和土地改革、城市民主改革和恢复城市经济三大运动、荆江分洪工程和武汉钢铁厂初建等工作,为解放初期的中南地区各项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1954年11月,李雪峰同志先后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兼中共中央中南地区工作部部长,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三办公室主任,中共中央工业交通工作部部长,中共中央工业工作部部长。他为我国大型国有工交企业党组织的建设,协调中央工交部门与地方党委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为苏联援建的大型工业项目的顺利实施作出了重要贡献。1956年9月当选为党的八届中央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他参加和领导我国国有企业制度的建设工作,深入东北工业基地的厂矿企业,实地调查研究,获得大量第一手资料,参与制定在企业中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分工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制”等管理制度。 1960年9月,李雪峰同志任中共中央华北局第一书记兼北京军区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1965年1月当选为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他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农村基层,抓紧组织农村抗灾自救,缓解和减少了三年自然灾害带来的影响,有力地贯彻了中央经济调整的方针政策。他参与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和“工业七十条”、“农业六十条”的制定等工作。 1966年6月,李雪峰同志兼任北京市委第一书记。1967年1月至4月,中央派他到天津工作。1968年2月至1970年12月任河北省革命委员会主任、河北省军区第一政委。“文化大革命”期间,他遭到“四人帮”迫害,被隔离审查8年之久。1983年6月他被选为第六届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1985年9月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被补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 李雪峰同志是中共七大代表,党的八届中央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八届十一中全会补选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党的九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二、三届代表,第一、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他列席了党的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李雪峰同志坚决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在他70年的革命生涯中,始终不渝地坚持共产主义信念,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的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他忠于党、忠于人民,襟怀坦荡,光明磊落。他顾全大局,严以律己,廉洁奉公,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怕困难,经得起考验和挫折,不计较个人得失。他作风正派,生活朴素,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严格要求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李雪峰同志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是为中国人民解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奋斗的一生,是为中国革命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一生。我们悼念李雪峰同志,要化悲痛为力量,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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