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参观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馆区停车场收取停车费,收费标准为:大型车辆10元/车位;中小型车辆5元/车位;军车及国家行政机关公务车免费。 馆区内设立售票服务亭、游客服务中心,为参观者提供信息问询、物品租赁、失物招领、医疗急救、母婴服务、走失人员协助等服务,并受理参观者投诉(服务及投诉电话:0355—6437583)。 馆区内为残疾人士提供无障碍设施,并提供手推轮椅免费借用等服务。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语言 本须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中文、英文两种语言制定。不同语言文本间如有冲突,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馆可对本须知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有效期 本须知自2010年7月1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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