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识论上,这一法则含有两种不同方法:一个是分析的方法,一个是综合的方法。前者是把研究对象分解为若干部分,对它们分别加以研究,从而认识事物的各个方面;后者则是把不同部分按其客观的次序、结构组成一个整体,从而达到对事物整体的认识。这是两种相反的思维方法,但它们又是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相互促进的。列宁还把二者的结合列为唯物辩证法的要素之一,说明既要注意“各个部分的分解”,又要把握“所有这些部分的总和”。
另外,还要把握“原因”和“结果”这一辩证法则,既考察产生结果的一切原因,又考察原因所能造成的一切结果。
(作者为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