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在民情家访时巧见一份《出征抗敌军人家属证明书》,该证明书为毛边纸,宽24厘米,长27厘米,石印繁体字,表格中的军人名字和父亲的籍贯、现住地点系毛笔填写。发证单位为“军政部浔饶师管区司令部”。发证时间是中华民国三十年八月。盖方形红泥印章,印章长9厘米,宽6厘米,篆体字。落款为司令 王仡。正面有竖排11行文字,文字中间有一12列八行表格。有竖排文字“兹证明下列表人氏为本管区丙期后补一团一营四连之家属应得享受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所规定一切权利此证”,表格中第一行填写着“唐森福家属表”,第四例第二行显示,亲属关系为父亲,籍贯横峰,现住地点“新篁乡六保三甲”。
表格说明一、出征者之服务机关部队填发证明书时应直接寄往该出征者家属住地之县(市)优待委员会转发其亲属收执 不得直接发给出征者本人其邮寄费得在其薪响项下扣除。二、县市优待委员会接到出征者家属证明书时以当地邮截为凭于三日内应即转发其家属收执同时予以优待不得籍故羁延迟 新兵训练处(补充团营)与常备部队所寄该出征家属之证明书则依次予以注销作废存查,以常备部队所发之证明书为该出征者家属依法享受优待之根据。
背面印有竖排“证明书制发办法”:
一、制发优待证明书所需纸张费印刷费均在经费节余项下核实支报 邮费由官兵响内扣还。
二、优待证明书由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执存专供征属证明身份及请求享受优待之用。
三、优待证明书有效时期每年分为上下两季以六个月为限,上季自一月一日起至六月底止,下季自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但阵亡或因伤退休者其家属得以所执之抚恤凭证援照优待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继续享受优待)
四、各级优待机关办理优待征属事项应以征属所执合于本办法所规定之格式优待证明书为根据其他在营服役证明书及从前所发一切不合规定之证明书自民国三十年一月一日起不得再行作为请求之凭证,但有特殊情形经证明确实者得酌予变通办理。
五、凡征人家属因无优待证明书不能享受优待者得直接催请征人之主管长官填发。
六、各地优待机关于征属优待证明书审核无讹并合于行政院与军委会会同分颁布之优待条例适用范围十项办法规定征人之身份者应依法予以优待。
七、无论官兵征属或办理优待人员如有伪造证明书或将优待证明书借与他人使用一切希图冒领优待物品或舞弊情事查出应按伪造文书及诈欺取财认罪。
笔者认为此优待证明书对研究抗战历史、国民政府时期民政优抚政策、地名地志均有较大的文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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