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9月20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重要制度,今后从中央局到地委,从前委到旅委以及军区(军分会或领导小组),政府党组、民众团体党组、通讯社和报社党组,都必须建立健全的党委会议制度,一切重要问题均须交委员会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做出明确决定,然后分别执行。同时指出,“还须注意,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1949年3月13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总结讲话中提出12条“党委会的工作方法”,分别明确了党委组织原则、具体方法和工作作风,进一步推动了军队党委制的规范化。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于1954年4月15日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在军队中设立党的各级委员会,作为部队统一领导核心,并明确实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军队党委制得到坚持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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