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红军史》全景式展现了金寨地区在土地革命时期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生动描述了在金寨地区发生的红色革命事件和金寨籍红军将士在红色革命中的突出表现,开创了以县编写红军史之先河。笔者通读本书收获颇丰,然收获之余,总感觉有几处遣词用语值得商榷,现陈述于下,以就教于方家。
一、混淆了主次关系,存在人为拔高的问题。
在本书的《概述》中有这样一段话:“鄂豫皖边区著名的3次革命武装起义,除黄麻起义外,立夏节和六霍起义均在金寨境内爆发,从而金寨成为鄂豫皖边区大规模革命武装起义的主要策源地和爆发地。”这里暂且不说六霍起义并非主要在金寨境内爆发,单说这个“主要策源地”的桂冠就不能戴在金寨的头上,它只能属于黄麻地区。这不仅是因为黄麻起义早于立夏节起义一年半时间爆发,更主要的是因为立夏节起义是在黄麻起义影响下甚至鄂东特委策动和指挥下爆发的。仅以本书记载的史料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1927年秋,中共黄麻特委负责人李梯云遵照湖北省委的指示,回商南地区工作。11月,在简家坳小学重新成立中共商罗麻特别支部,开展农民运动。特支隶属中共黄麻特委。黄麻起义爆发后的1928年1月,中共河南省委发出通告,指出豫东南各县的暴动“要与鄂北、鄂东的暴动联络一致,建立苏维埃政权,形成几县或几十县的工农革命势力的割据”。1928年2月,中共鄂东特委派共产党员徐子清、徐其虚到吴家店组织“兄弟会”,进行革命活动,帮助商南党组织开展工作。1928年10月,鄂东党组织派戴季英到斑竹园小河附近王氏祠,召开鄂豫边区党组织联席会议,着重说明当时国内外革命形势,讨论红军组织条例,研究起义前后的步骤和方法等。1929年3月,中共豫东南特委和鄂东特委在光山县柴山堡举行联席会议,提出要尽快举行商南起义。为便于指挥,豫东南特委将商南党组织委托鄂东特委就近指挥。直至1929年5月初,鄂东北特委还派出红11军军长兼31师师长吴光浩率队赴商南,帮助发动武装起义,吴光浩因此中途遭袭壮烈牺牲。
二、忽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存在“以枝代干”问题。
还是本书的《概述》:“(1929年)5月至12月,金寨东部的南庄畈、流波䃥、西镇、白塔畈等地,在红32师的有力支援下,先后爆发了六霍起义,也获得成功。”由于认定六霍起义在金寨境内爆发,所以到第十章《金寨红军与革命根据地建设》就有了如下表述:“各地方武装也是扩大红军的主要来源……1930年1月成立的红33师,是金家寨游击队和燕子河游击队等地方武装改编的。”
关于六霍起义,有关党史和革命根据地史均有明确的记述。这是一场在六安中心县委领导下在六霍地区爆发的以农民暴动为主体结合民团兵变的大规模的武装起义,其爆发的时间跨度之大,分布区域之广,起义的爆发点之多,在鄂豫皖边区前所未有。一般认为,六霍起义的序幕是由1929年5月初的诸佛庵民团起义拉开的,第一枪是由当年11月的独山暴动打响的,高潮是随后爆发的西镇暴动。当然,也可以说同样发生在当年5月份的六安武陟山暴动、南庄畈六保联络自卫团起义和流波䃥暴动与诸佛庵民团起义一道共同拉开了六霍起义的序幕。西镇为原霍山西部地区的统称,包括现在霍山的漫水河镇、金寨的闻家店和燕子河等地区,西镇暴动正是在这一地区爆发的。西镇暴动成功的标志是推翻国民党设在漫水河镇的西镇事务所和经济维持会等反动机构。在独山和西镇暴动后,又先后爆发了霍山桃源河暴动、六安徐家集民团起义、霍邱白塔畈和尧冲暴动等数十起连锁式武装起义。显然,金寨东部地区爆发的起义只是整个六霍起义的一部分,而且还不是主要部分,若据此认定六霍起义就是一场在金寨境内爆发的起义,则不免犯了以偏概全、以枝代干的毛病。
同样的道理,本书认定红33师是由金寨境内的地方武装改编而成的,是金寨第二支主力红军,也是犯了同样的毛病。红33师是由独山暴动后成立的安徽红军第一纵队和西镇暴动后成立的第二纵队以及金家寨游击队等武装合编而成的,其所辖的106团和107团,只有一部分来自金寨地区的地方武装。
三、提法欠妥甚至错误,与史实不符。
关于十二支主力红军问题,本书在具体表述时基本上都是“在金寨境内成立或组建”,这是没问题的。但每一处的标题都是表述为“金寨第×支主力红军”,这就欠妥了。因为我们不能把在金寨境内某地组建的红军,直接等同于“金寨红军”,是否为“金寨红军”主要还是要看这支红军的来源,如果来源于非金寨地区,我们就不能称之为“金寨红军”。除了上文提到的“金寨第二支主力红军——红33师”大部分来源于六安和霍山地区外,还有所谓的“金寨第四支主力红军——中央独立第一师”、“金寨第七支主力红军——红25军”、“金寨第八支主力红军——红75师”、“金寨第九支主力红军——红74师”等多支红军,其大部或一部也不是来源于金寨地区。
另外,本书第十章第二节之《地方武装建设》中写道:“1931年10月,在麻埠成立的红25军,是由五星县独立团、赤城县独立团及其它地方武装改编而成立的。”这一提法显然错误,这里的红25军实际上是指红25军军部和红73师,而军部是由红12师师部组成的,红73师是从红4军的三个师中各抽出一个团组成的,并非是由地方武装改编而成。红25军的另外两个师红75师和红74师,分别于1932年3月和5月完成组建,前者由红11师31团和五星县独立团在麻埠合编而成,后者由皖西北独立第三师在白塔畈编成。
四、用词不当,指代不明,产生不应有的歧义。
第一章第三节:“在金寨东部的六霍地区,1927年8月,中共六安特别区委员会成立,胡苏明任书记……。10月,中共安徽省临时委员会根据八七会议精神,决定在皖西大别山区反动统治较薄弱的地区,组织武装暴动……。1928年1月,中央巡视员尹宽来到六安,召开六安、霍山、霍邱三县党的活动分子会议……,成立了中共六霍县委。”这里的“金寨东部的六霍地区”所指为何令人费解。从字面意思看,“六霍地区”属于“金寨东部地区”,这显然违背事实;如果说本意是指后来划归金寨的六霍两县的西部地区,可下文所述历史事件的发生地又不在这个地区——1927年8月,中共六安特别区委员会是在六安城西门外紫竹村成立的;1928年1月三县党的活动分子会议是在六安县南岳庙召开的。如此看来,这里的“东部”只能解释为“东边”之误,一字之差,谬之大矣。
另外,第七章第一节多次提到“红28军的再建”,这里的“再建”本应指红28军的第三次组建,然而“再”字却使用不当。在古汉语中,“再”是指第二次,如“一而再,再而三”、“一叩首,再叩首”中的“再”都是指第二次,“再版”是指第二次出版。在现代汉语中,“再”作为副词,表示“又”的意思,但“再”与“又”的用法又有所区别,“再”往往表示将要重复的动作,“又”表示已经重复完成的动作,如“再见”不能表述为“又见”。红28军的第三次组建属于已经重复完成的动作,可以表述为“又一次”组建,但不可表述为“再建”。本来一个副词的使用不当,似乎并没有多大的问题,但在这里产生了明显的歧义,涉及到表述红28军到底是第二次还是第三次组建的问题,就不能不拿出来说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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