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革命年代,黄火青在枪林弹雨中奋勇前行;新中国成立后,他用言行影响和教育后人,为家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
今年是建党100周年,提起无产阶级革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黄火青,湖北省枣阳市新市镇的村民们感念至今,十分怀念他。在峥嵘岁月的革命年代,黄火青在枪林弹雨中不怕牺牲,奋勇前行;新中国成立后,他用言行影响和教育后人,为家乡的发展,人民的富裕提供了大量的帮助和支持。
为了纪念黄火青,在新市镇杨庄村以他的故居为基础,相继修建了革命烈士纪念碑、火青展览馆、火青图书馆。其中,火青展览馆分上下两层楼,展出面积1100平方米,展览分14个主题,收集黄火青同志珍贵图片、史料400多件。
黄火青曾用名黄贤佑、黄民孚,(1901年5月5日——1999年11月9日),枣阳新市镇杨庄人,1924年考入湖北省立第二师范学校,192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年3月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曾担任中共枣阳钱岗支部书记。
黄火青是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在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务委员,1978年3月起,黄火青同志担任中央政法小组副组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弃笔从戎投身革命
黄火青同志他青年时期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和进步思想影响,参加了襄樊暴动。1926年1月参加共产主义青年团。同年3月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党、团支部书记,以教书为掩护,发展组织,开展反帝反封建的宣传工作。1927年4月,在武汉工人运动讲习所和中央军事政治学校学习,后编入中央独立师补充第二营。
1927年6月至1930年4月,黄火青同志赴苏联学习,并先后任东方大学中国特别军事政治训练班连长、支部干事,步兵学校中国连行政班长、党支部书记。1930年4月回国后,先后任红十四军一团政治委员兼参谋长,上海法南区区委委员、工人纠察队特派员,江南省委军委 书记,中央巡视员。1931年11月进入江西中央苏区后,任工农红军学校总支书记,国家保卫局特派员。同年12月任红五军团十四军政委兼政治部主任。1932年5月,任工农红军学校政治营政委。1933年秋,以潘汉年秘书的名义,在福建人民政府工作。1934年春,任红军第一方面军第九军团政治部主任。同年10月,参加长征。1935年夏,一、四方面军会合后,随四方面军行动,先后任四方面军党校教员、政治部军人工作部部长,参加西路军远征至新疆。其间拥护党中央,反对0活动。1937年12月,中央决定黄火青同志留在新疆工作,任新疆民众反帝联合会秘书长。1939年5月,任阿克苏专区行政长。1940年10月回延安先后任军政学院副院长,中央党校一部主任、秘书长。
抗日战争胜利后,黄火青同志先后任冀察热辽中央分局副书记兼组织部部长,军区副政委兼政治部主任,热河省委书记兼热河军区政委。在艰苦卓绝的战争年代,黄火青同志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新中国的建立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为天津辽宁殚精竭虑
1949年1月至1958年6月,黄火青同志先后任天津市委副书记兼市委组织部部长、市总工会主席,全国总工会委员,天津市委第一书记、市长、市政协主席、天津警备区政委,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在天津工作期间,他和市委一班人,正确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做好接管大城市的工作,使一个长期被帝国主义、国民党 派和封建势力分割控制的地区,迅速恢复和发展了生产,改善了人民生活,稳定了社会秩序。他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虚心向群众学习,与工人中的先进分子建立了亲密融洽的关系。积极筹建工会组织,开展民主改革运动和反对封建把头的斗争。在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团结知识分子、依靠工人阶级搞好生产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1958年6月,中央调黄火青同志到辽宁省工作,任省委第一书记、省军区政委、省政协主席、东北局-书记。在辽宁工作期间,他深入工厂、农村蹲点,总结经验。组织推广群众性的技术协作活动,充分发挥有技术专长的工人的作用,解决生产技术上的难题,提高了产品质量。还大力支持开展了工人生活互助活动,倡导群众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及时解决了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他十分重视农业、林业、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重视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重视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为辽宁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他为辽宁省的全面发展倾注了大量心血,作出了重大贡献。
“文革”期间,黄火青同志受到林彪集团的残酷迫害。他毫不妥协,坚持原则,坚持真理,对党忠贞,与林彪反革命集团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表现了共产党人的铮铮铁骨。
开拓创新检察工作
从1978年3月起,黄火青同志担任中央政法小组副组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检察机关在“文革”中被彻底破坏。检察工作停顿10年之后,重建工作十分艰巨。黄火青同志不避困难,勇挑重担,团结同志,依靠群众,迅速恢复并开展各项检察工作。他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在重建工作中识大体,顾大局,在物质条件十分匮乏的情况下,因陋就简,狠抓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开拓性的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为促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1979年7月,中央决定对林彪集团进行审查,黄火青同志任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黄火青同志任特别检察厅厅长,直接领导对审查起诉工作。他认真履行法律职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公诉,使林彪集团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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