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有言,“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烈士,在任何国家,都享有崇高的地位。亵渎烈士,就是不折不扣的忘记历史,是不折不扣的背叛。
本以为,上面所说,是常识。可是,在地方利益和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亵渎烈士的事情,又发生了。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的烈士公园,被并入在建的文峰网球公园(暂名),原本占地约240亩的烈士祭奠区,缩小为一个“红色纪念区”。烈士们集中埋骨地“烈士亭”被拆除,亭前的“解放京山城死难烈士永垂不朽”纪念碑已不见踪影。据说,京山要承办省运会网球赛事,就将网球场馆建设与原烈士公园改造建设结合进行。尽管,当地民政部门声称“已妥善处理园内烈士遗骨”,但按现在的规划,李先念主席题写园名的“京山烈士公园”,将消失了。
亵渎烈士的事,这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情节最恶劣的一次。2007年,为开发商业墓地,洛阳烈士陵园惨遭破坏;2008年清明节,有读者向报社反映福州的叶凯、王则炎烈士陵园无人管理,一片狼藉;2009年,河南泌阳县烈士陵园被占,建了别墅。
亵渎烈士英灵,这样的指责,虽然严厉,却只是在道德层面。现在,在一些官员的心里,饮水思源、慎终追远这些道理,哪里抵得过看得见摸得着的商业利益?烈士陵园,占着地,还要花人力财力去维护,在某些官员的眼里,简直就是一除为快的碍眼之物。别墅也好、网球场也罢,那才又时髦又来钱。在这样的思路指导下,破坏烈士陵园的事,一再发生。
那么,对待这种行径就没办法了吗?当然不是。保护烈士陵园,国家是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明文规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迁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办法》还有明确的问责条款:“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革命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遭受较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惜的是,时至今日,关于烈士陵园,却只闻破坏,鲜见问责。如果真有亵渎烈士者被处分或是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些寻思着在烈士头上动土的人,就得掂量掂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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