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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纪念酒”肖像权官司 鲁迅子周海婴败诉 曾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
2008-08-31 03:23:13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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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鲁迅儿子周海婴,发现市场上有"鲁迅纪念酒"在销售,将厂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余万元。因其曾通过协议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在这场名人肖像权官司中败诉。

 

 

 

 

鲁迅之子周海婴(资料图)

 

新民晚报8月30日报道  昨天下午,本市(上海)普陀区法院分别对两起名人肖像权官司作出宣判——名主持人居文沛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昌广告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提出205.41万元赔偿金额的居文沛获赔10.91万元;而鲁迅之子周海婴诉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越龙山绍兴酒有限公司姓名权、肖像权纠纷一案,法院对原告所有诉请均不支持。

谁借助谁出名

2001年1月9日,居文沛与恒昌公司签订演员合同,约定由居文沛担任恒昌公司拍摄的“茅台王子酒”广告女主角,恒昌公司在3年内拥有居文沛在该广告中的肖像使用权。居文沛诉称,2004年1月合同履行完毕后,两被告仍然在各大电视媒体继续播放该广告,逾期达一年之久。在播放广告期间,茅台酒公司生产的茅台系列酒销售量大幅上升,其中“茅台王子酒”的销售额同比增长26.9%。因与被告协商不成,居文沛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肖像,在北京卫视、内蒙古卫视播放道歉声明,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90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等。

庭审中,茅台酒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涉及三个时间点相关电视台播放广告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被告侵权存在的持续状态。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茅台王子酒”的销售额增长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与原告的肖像权使用之间并无关联,“茅台酒”作为国际驰名酒类品牌,其销售无需借助原告肖像的使用。辩护律师甚至还指出:“究竟是酒借人出名,还是人借酒出名?”至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也认为缺乏依据。被告恒昌公司则辩称,自己仅身为该广告的制作商,对具体使用情况并不知情,超出合同期限播放广告的行为与被告也无关。

法院认为,2005年起,“茅台王子酒”广告数次于电视台中播放,对原告肖像权构成侵权之广告应认定为茅台酒公司委托发布,被告作为侵权行为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广告为恒昌公司所投放,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恒昌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合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损失为人民币10万元。公证费、律师代理费9000余元由被告承担。

签过3年续约

年近八十、打了多次肖像权官司的周海婴此次打官司是为了要求古越龙山停止生产、销售鲁迅纪念酒,并要求赔偿20余万元。

周海婴诉称,自己曾与被告浙江古越龙山公司签订过鲁迅的姓名、肖像的许可使用协议,但这些协议均已终止。近期,他发现浙江、上海等地的市场上存在大量以鲁迅先生姓名、肖像为包装、装潢的鲁迅纪念酒在销售,共涉及两个品种,一种半身像酒,生产日期为2006年3月20日,另一种是全身像酒,生产日期为2006年6月17日。被告上海古越龙山公司负责被告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在上海地区的酒产品销售,原告亦发现上海古越龙山公司一直在销售以上两种鲁迅纪念酒。因与被告协商不成,周海婴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万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先后数次通过协议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许可被告在其生产的鲁迅纪念酒之上使用鲁迅肖像,直至2003年11月20日,原告仍授权其子周亦斐与被告签订有效期为3年的“鲁迅纪念酒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原告同意被告独家延续生产和销售原公司的鲁迅酒,并约定了被告有权独家使用鲁迅姓名和肖像。根据该协议,可认定为被告取得原告的同意使用鲁迅姓名、肖像至2006年11月19日。而原告作为证据提供的两种鲁迅纪念酒的生产日期均在2006年11月19日之前,因此法院不认定被告侵权。此外,两种鲁迅纪念酒的外包装均不失美观,并无对鲁迅形象贬损、丑化之情形,因此对于原告于本案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记者点评

近年来,肖像侵权纠纷呈急剧上升的趋势,名人肖像权官司更是此起彼伏。从刘嘉玲、汤镇宗、李若彤、张铁林,到赵本山、刘翔,从打活人的肖像权官司到争死人的肖像权,赔偿金额也从区区数万元飙升至前年张柏芝的100万元、去年孙悦的205万(两家公司分别赔偿105万、100万)。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同时也反映出我国法律在这一领域的不完善。如何完善肖像权侵权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明星和名运动员的肖像权?如何鉴别剧照中的人物和演员生活照片?这肖像权价值如何认定?一个个问号有待立法解决。


(责任编辑:cmsnew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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