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保护内容
根据红色文化遗址在保护规划编制、历史背景、文化内涵方面的差异,可将其分为如下几类(革命或战争时期):一是革命队伍聚居地带,有村落、山林、窑洞、寺庙和其他建筑群等;二是军工设施、战争遗址及其标志物等;三是革命事件、运动、著名人物的重要史迹、遗物等;四是革命烈士墓碑陵园等;五是革命生产生活及手工业遗物等;六是重要的工艺美术品、刻雕、文学艺术品、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七是此时期各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生活的标志物等。
(三)明确保护要求
根据红色文化遗产的特殊性,我国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遵循如下要求:一是历史性。红色文化遗产作为历史文化和革命精神的重要载体,要充分体现出其在特定革命历史时期人们社会活动的原址原貌和实物见证性。二是艺术性。特别保护革命文学创作所体现出来的革命群众的审美意识、艺术创造性和优良的革命传统。三是科学性。保护大型革命建筑群所反映出的独特的科学设计、建筑技术水平。四是民族性。保护、恢复在革命战争时期不同民族特有和表现出的民族风情和精神面貌。五是社会性。保护、记载、传承革命人士及其感人事迹和革命精神在革命历史时期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所产生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六是技术性。利用科学技术保证保护质量,增加技术含量,定性分析,定量规划,真正做到指标量化细致,保护范围具体,保护依据可行,保护目标可考。
(四)落实保护措施
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重在落实,措施落实观念为先,成效为矢,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保护工作的高效完成;下面就分保护意识、保护内容、保护力度、保护效力、保护措施五个方面加以阐述:
1、提高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是巩固和提高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地位的重要途径。通过宣传教育,能普及与红色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通过加强村民的教育和培训,能宣传红色文化遗产的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让他们分享红色文化遗产蕴含的丰富价值,增强他们对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努力形成乡村社会齐关心、共爱护并积极参与保护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红色文化遗产才能自觉变成村民的意志和要求、载入乡规民约、深入人心,真正巩固和提高其在乡规民约中保护地位。
2、规范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和规范乡规民约与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包括与革命历史人物、事件、文化精神相关的系统综合体。乡规民约对红色文化遗产实施保护,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全面规划,统筹协调,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一是以人为本,充分体现革命人民在历史中的主体地位,人民群众对历史社会产生了深刻的社会影响,革命人民及其活动是文化的主体。二是全面规划,红色文化遗产涉及政治、社会、人文、文化、资源、环境及空间等多方面的联系与发展,是一个全概念,乡规民约制定保护内容,应该全面规划,整体考虑。三是统筹协调。乡规民约对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保护对象相互联系、保护方法系统交融、保护原则多元多样,保护要求相互渗透,因此乡规民约对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力争系统与协调。四是持续发展。红色文化遗产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映射的功能和价值,对经济、社会、人文、资源、环境和空间的的影响及其自身的发展持续不断,乡规民约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合理规划保护内容,保持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3、加大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
充分利用乡规民约的特性和作用,加大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乡规民约具有实践中的优越性,与其他规范文件相比,它具有操作性强、灵活性强、人们遵守的自觉性强、内容的普及率高等多种特性,具有其他法律法规无法替代的优势和潜能。另外,乡规民约还具有自我、教育、约束的自觉性、公开告示性、规范性、道德性约束性和法律强制性的作用。因而,应该深刻剖析乡规民约的优势和潜能,挖掘乡规民约的独特功能和作用,探索更深层次的保护途径,以加大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和深度。
4、增强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效力
完善法律法规,增强乡规民约对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以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为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对公民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乡规民约具有道德效力和行政管理法律效力,但不具备行政诉讼法律效力。乡规民约的道德效力是由其道德性质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制裁性。其行政管理效力,对违规的行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另外,我国法律规定:第一、乡规民约的制定须以法律法规的授权作为依据。第二、其内容不得与更高法规相抵触。第三、其制定要经过适当法律程序和形式。针对上面情况,在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要充分利用乡规民约具有道德效力和行政管理法律效力,深入探索保护措施和途径,避免诉诸法律诉讼层面。同时,要求不断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乡规民约给予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
5、完善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改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机制,不断扩完善规民约对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在措施方面,我们认为,一是增强执法保护。红色文化遗产需要专门的执法规范和执法队伍,执法行为应该得到相应的行政许可和法律保护,才能增强执法效力。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乡规民约中要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成立乡村专门保护队伍,并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是增加科技含量。在乡规民约中规定设立科研机构,组建科研团队,加强保护管理工作规律性的研究,掌握各类基础资料和信息,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四是加大经费投入。红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资源,价值珍贵,在乡规民约中必须严格、明确地规定保证定期足量的经费投入;同时建立保护基金,不断充实保护资金,切实加大保护与修缮力度。五是改善基础设施。在乡规民约中明确规定,制定五年计划改善基础设施,增加服务项目。六是建立预警机制。在乡规民约中建立预警机制、长效机制和远景规划,严格禁止短期不良行为,预防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客观因素的破坏。
以上就乡规民约与我国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作了一些研究和探索,并提出了一些思路和对策。我国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任重道远,希望本文能对其研究和决策提供借鉴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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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illage rules and re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bstract: The red cultural heritage in now aspect and so on social politics, economy, culture and education functions and the value is day by day prominent, it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he reasonable protection reveals especially importantly. The village rules took one kind of special
unoffi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have the vital role to the re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this article attempt through to search analyze its connotation, the type, th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legal effect, provides the research mentality and the countermeasure suggestion for our country re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Key word: Village rules;Red cultural heritage;Legal effect;protection.
(作者简介:1、刘建平(1963—),男,湖南衡阳市人,湘潭大学旅游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旅游文化、旅游管理。
2、李双清(1978—),男,湘潭大学旅游管理学院2006级在职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旅游文化、旅游法规和旅游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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