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一阶段本人沿袭志愿者(义工)的自愿精神,应邀义乌市档案局从事细菌战受害者口述历史访谈征集工作细菌战书籍的资料搜集整理等工作,除已完成的工作外,现仍有部分暂停的编书等事务,需要市档案局明确回复是否续邀以便完成(以书面约定为准)。
2、前一阶段因与1同时被公布本人为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侵华日军细菌战受害者救助基金的工作人员,从事与各地受害者联络等事宜,现接到首席代表王鑫岳的信息通知,阶段性结束义乌方面的事务,但未明确指示是否同时结束义乌以外的事务。
3、欣喜地看到义乌市侵华日军细菌战受害者遗属协会于今天公开政府文件宣布成立,作为协会组建的全程见证者,提以下几点:
(1)首先敢为人先的意义,体现在本协会是获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内首家以日本侵华战争受害者的遗属为主体的维权社团。协会名称中有一系列特定的关键词,如“侵华日军”一词蕴涵的时空概念,不仅体现出跨世纪的深厚历史,而且涉及“中华”、“日本”、“军队”的范围和内涵,并具国际性,这与义乌市域的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异曲同工;“细菌战”一词,关联军事历史和现实中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特征,系影响当今国际战略(包括反恐)的关键词。“受害者遗属”一词,由政府文件确认为人类社会中的一个特定的主体,由此更容易成为法律方面的权利主体(包括国内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等,此前由战争受害者向国内提起诉讼,往往得不到法院受理与否的任何明确回音,也就是说法院未支持战争受害者成为诉讼主体)。
(2)基于(1)的认识,设定协会章程业务方面的历史使命,包括细菌战史(具国际性)及受害史实调研和交流、遗址文物保护、文献档案整理保护和利用、受害者对日索赔权利主张和行使、经常性开展对受害者和受害历史的纪念活动、经常性开展历史(中日共同历史认识)、传统、爱国主义教育等等,都是题中应有之义。若在章程中人为地削弱或忽略一些,就会显得先天不足。
(3)楼献律师提到了协会财务规章的重要性及其刑律的红线,其实还有本协会性质所决定的政治等方面风险。本协会区别于文化、经济、科研、教育等等方面的社团,追求的是正义与公平的高尚目标,更要注重防范功利化对维权成果和结果的影响,不宜设定权力职位和服务职位的明码标价。在这方面,大到国家体制,譬如封建时期的卖官弼爵(包括袁世凯),小到一些商会,用金钱、潜规则“绑架”利益分配等等,不仅是应当遭到唾弃的陋习,而且与当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4)王选会长提议聘任本人为协会秘书,事关协会章程规定的入会资格、执行机构的专职和兼职人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还涉及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我已向王选重申了自己一贯的志愿者身份。事实上十几年来我也只是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条件下从事了志愿者的多方面的援助劳动,有时候甚至是参与决策的,但我从未向任何人和任何单位直接提出过对自己的种种付出和劳动作出价值评判。我与王选说,自己就像一个不讲权利只为奉献心力尽义务的保姆,既然是这样,那就应当是无怨无悔的。很多人,尤其是一些亲朋,认为我这样是“糊涂蛋”、“傻瓜”,极力反对。但我至少是清醒的保姆,清醒得让人不愉快:日本侵华战争受害者的三个国内社团法人,我看见,老大先是难产,好不容易五年前在义乌刚呱呱落地,就被人连同洗澡水一起泼掉,炙热的太阳立即把他烤死了,他甚至没有喝到一口奶!老二在常德,仿佛听不到他的第一声啼哭,两岁多了,正蹒跚学步;老三——义乌市侵华日军细菌战受害者遗属协会,襁褓中的婴儿,你的体格健全吗?保姆的关注或许比不上主人深切,但有时也会亮刀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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