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理论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元勋,是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他从新中国成立起就担任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其后担任了一届全国人大委员长,两届国家主席。在身居党和国家要职期间,刘少奇始终以科学、法制、创新、统筹作为自己的执政理念,在促进国家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实现人民富强等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
一、用经济的办法管理经济
建国之后,毛泽东、刘少奇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开始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艰辛探索。作为对于新中国经济恢复与发展具有卓越贡献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刘少奇深具科学的理论思维和开阔的经济视野,不但科学论述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五种经济成分,还在理论和实践推动了试办托拉斯、下放企业自主权的经济举措。
1、科学论述五种经济成分
1948年秋,人民解放战争进入夺取全国胜利的决定性阶段。这年的9月8日至9月13日,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政治局会议,着手为夺取民主革命在全国的胜利绘制蓝图。9月13日,刘少奇在会上作了长篇讲话,系统地阐述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成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发展合作社和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等问题。
刘少奇在会议上提出:“整个国民经济,其中包含着自然经济、小生产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办社会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以及国营的社会主义经济。国民经济的总体就叫新民主主义经济……”刘少奇的这篇讲话,是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前夕对新民主主义经济所作的比较系统的理论思考。毛泽东十分重视刘少奇的这篇讲话。他在作会议结论时说:“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问题,少奇同志的提纲分析得具体、很好。两个阶段的过渡也讲得很好。各同志回中央局后,对这点可作宣传。”他还委托刘少奇继续考虑经济成分的分析,并草拟文件,以便在召开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时用。
九月政治局会议后,刘少奇继续深入研究新民主主义经济这个大问题。当时,在东北局工作的张闻天也在探索这一问题。9月15日,张闻天为东北局起草《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并在9月30日报送到中央。刘少奇对此很重视,对提纲进行了认真修改,增写了许多内容,对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性质、特点,民主革命胜利后国内主要矛盾和合作社的各种形式都做了比较详细的阐述。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刘少奇对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有了系统完整的设想。
1949年6月,刘少奇撰写了《关于新中国的经济建设方针》一文。文中提出:新中国的国民经济主要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小商品经济和半自然经济等五种经济成分构成,在这五种经济成分中,小商品经济和半自然经济占绝对的优势,但国营经济居国民经济的领导地位。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阶段,要使这五种经济成分都得到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的特点是过渡时期的经济,国家争取用10到15年时间和平地消灭资产阶级,过渡到社会主义。
刘少奇对于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论述,建立在长期的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地分析了构成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五中成分,并指明了发展新中国经济所应该坚持的方向,对新中国的恢复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2、试办“托拉斯”
试办托拉斯是我国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为改善国家工业管理体制而进行的一项重要试验。这项试验是在刘少奇的积极倡导下开展起来的,他率先提出了试办托拉斯的建议,并就试办托拉斯的意义、方针以及具体实施等方面给予精心指导。托拉斯是社会化大生产高度发展阶段的产物,它是许多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或与产品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组成的大企业集团。
早在建国前夕,刘少奇就曾设想组织托拉斯“经营国家的工厂和矿山”。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全面照搬苏联经济管理体制,用行政办法管理经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出现“多条分割”、“自成体系”的状况。为此,刘少奇提出组织托拉斯、改革生产管理体制等设想。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我国的国民经济陷入严重的困境,因此从1960年9月开始,中共中央对国民经济实行了卓有成效的全面调整政策,使整个国民经济出现了由下降到上升的决定性转折。在国民经济出现转机的基础上,从1963年起又继续进行了三年的调整。在国民经济逐步恢复、发展中,中央着手进行了某些领域必要的经济体制改革,试办托拉斯正是其中的重要一环。试办托拉斯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得以实施,源于中央领导人对建国以来形成的高度集中的工业管理体制弊病的深刻反思,并在经历了两次改革体制的失败之后总结经验教训,继而在获取了新的认识的基础之上,即“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思想,并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之下试图采用资本主义国家比较好的经济组织形式—托拉斯来解决工业、交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同时,在这一时期试办托拉斯也是我国工业经济发展的客观形势决定的。托拉斯得以试办离不开刘少奇多年来对托拉斯能否在我国试行进行的积极探索和大力倡导,并在中央达成了共识,为试办托拉斯提供了政策支持。
由于刘少奇长期以来对托拉斯应用于中国工业经济管理的积极探索,并在党内积极倡导和大力支持,资本主义国家优秀的工业组织形式—托拉斯才得以在社会主义中国出现并得到发展。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我国在工业、交通领域试办托拉斯,是对建国后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工业经济管理体制作进一步的改进,但是却经历了两次改制的失败。在六十年代工业经济规模增大、工业门类增多,专业化和协作化趋势出现的新形势下,经由刘少奇多年以来在试办托拉斯问题上的积极倡导,试办托拉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得以实施。
1960年4月刘少奇视察河南洛阳轴承厂时,提出要组织托拉斯。1960年5月,刘少奇视察上海电机厂时,提出要注意改革劳动组织和管理制度,组织托拉斯来管理经济。在1962年召开的“七千人大会”上,刘少奇总结国际社会及我国工业管理的经验教训,提出我们国家要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用联合公司或托拉斯这种组织来代替行政组织管理经济。1963年,刘少奇在关于企业改革的讲话中指出:“组织专业公司,减少行政干预”,“用行政办法管理企业不行”。
党中央同意刘少奇试办托拉斯的建议,于1963年批准成立中国烟草公司。1964年8月,刘少奇代表中央批转了国家经委《关于试办工业交通托拉斯意见的报告》。刘少奇组织托拉斯企业集团的设想,从实质上说,就是建立现代工业组织形式。1965年6月1日,刘少奇在听取国家经委党组召开的托拉斯试点工作座谈会的汇报后,强调要勇于实践,创造经验,提高劳动生产率。 从1963年起我国试办了23家托拉斯,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果,不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而且改善了企业的经营管理。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爆发后,试办托拉斯的工作受到干扰。1966年下半年,随着“文化大革命”的深入开展,试办托拉斯的工作被迫中断。
试办托拉斯存在的时间虽然短暂,但是由于采用了比较正确的思路即在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思想的指导下,对工业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初步改善了企业管理混乱、效能不高的局面,提高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科学技术水平,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激发了企业的生机与活力,巩固了国营企业在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和建立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3、给企业自主权
新中国成立后,在政治经济模式大体照搬苏联模式。这一模式在恢复新中国的经济方面发挥了较为突出的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但是随着经济发展逐步走上正轨,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模式逐渐显现出弊端,主要体现在经济上管得过死方面。刘少奇作为主管日常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较早注意到这一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要给予企业自主权的观点。 他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敏锐地指出:“在这里,有必要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就是上级国家机关对于企业管得过多,过死,妨碍了企业应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工作受到不应有的损失。”他提出:“应当保证企业在国家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在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干部管理,职工调配,福利设施等方面,有适当的自治权利。”
1957年4月17日,刘少奇就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在《自由市场问题》中提出:“如何使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同时具有这样几个特点:既有计划性,又有多样性,又有灵活性,这就要利用自由市场。”
1957年,刘少奇在河北省清苑县与农民座谈(照)时又指出:我们一定要使社会主义经济的多样性、灵活性超过资本主义,使我国人民的经济生活丰富多彩,更方便,更灵活。
如何使得社会主义经济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呢?刘少奇在郑州国棉三厂同工人交谈时说:增加地方和企业的自治权,增加个人经济活动的自由,这也是个体制问题。地方、企业以及个人必须有一定范围的经济活动的自由,没有这个自由,社会主义经济就不可能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包揽企业事务。管得过多、过死的问题刘少奇提出了政企分开的思想,1961年8月,他在东北、内蒙林区调查时,针对一些地方政企不分的现象,尖锐地指出二“一个林业局把人民公社、政府,企业都合在一起,管采伐又管更新,管生活又管政法商业、学校,管得了吗?”要求把“人民公社、政府和企业分开”。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拥有自治权利的核心是让企业拥有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权利。1961年,他在审阅《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工业问题的指示(草案初稿)》时,特意在文件上加写了一段话:“每个国营企业都有按照国家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权力”。按照他的思想,企业应该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发展的独立的经济实体。
刘少奇提出的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的思想,实际上涉及到我国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根本问题。他的这些思想已被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实践所充分证实。
二、用法制精神治理国家
加强民主是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刘少奇孜孜不倦的政治追求。他主持制订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他也是新中国第一届全国人大委员长,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道路上呕心沥血,推动了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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