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12月1号,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轰轰烈烈的“三反”运动开始。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保护私营工商业的合法经营和适当发展。但是,资本家中的不法分子,不满足于用正常方式获得一般利润,力图用向国家干部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高额利润。这种情况的严重发展,使党中央决定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一场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
1951年11月,东北局在给中央的报告中,揭露出一些干部严重贪污浪费的事实后,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党中央随即做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斗争采取大张旗鼓,雷厉风行的方式,形成强有力的社会舆论和群众威力。党中央抓住典型、重大案件加以处理,以引起全党的警惕和全社会的重视。天津地委前书记刘青山,当时的书记张子善,堕落成为大贪污犯,尽管他们在民主革命中有过功劳,党也决不姑息,经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枪决。
到1952年3月,大部分地区的“三反”运动进入审理、定案、处理阶段。政务院做出《关于在“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决定采用人民法庭的形式,审理重大贪污案件。政务院批准颁发了《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对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范围、办法及处理作了具体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为惩治贪污犯罪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法律武器。全国各地先后召开公审贪污犯大会,集中火力打“大老虎”,一批大贪污犯、贪污集团落入法网。
1952年10月,“三反”运动胜利结束。这次运动教育了干部的大多数,挽救了犯错误的同志,清除了党的队伍和国家干部队伍中的腐败份子,有力地抵制了旧社会恶习和资产阶级的腐蚀,对于形成健康的社会风气有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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