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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5卷(下册)
2013-11-07 10:21:29
作者:陈志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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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同作为剩余价值的独立源泉的资本相并列的,是土地所有权,它所起的作用是限制平均利润,并把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转移到这样一个阶级手里,这个阶级既不亲自劳动,又不直接剥削工人,也不象生息资本那样可以找到一些在道义上宽慰自己的理由,比如说,贷放资本要冒风险和作出牺牲。在这里,因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好象不是直接和社会关系联系在一起,而是直接和一个自然要素(土地)联系在一起,所以剩余价值的不同部分互相异化和硬化的形式就完成了,内部联系就最终割断了,剩余价值的源泉就完全被掩盖起来了,而这正是由于和生产过程的不同物质要素结合在一起的生产关系已经互相独立化了。(P.938)

    在资本—利润(或者,更好的形式是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中,在这个表示价值和一般财富的各个组成部分同财富的各种源泉的联系的经济三位一体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化,社会关系的物化,物质生产关系和它的历史社会规定性直接融合在一起的现象已经完成:这是一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资本先生和土地太太,作为社会的人物,同时又直接作为单纯的物,在兴妖作怪。古典经济学把利息归结为利润的一部分,把地租归结为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使这二者在剩余价值中合在一起;此外,把流通过程当作单纯的形态变化来说明;最后,在直接生产过程中把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归结为劳动;这样,它就把上面那些虚伪的假象和错觉,把财富的不同社会要素互相间的这种独立化和硬化,把这种物的人格化和生产关系的物化,把日常生活中的这个宗教揭穿了。这是古典经济学的伟大功绩。然而,甚至古典经济学的最优秀的代表,——从资产阶级的观点出发,必然是这样,——也还或多或少地被束缚在他们曾批判地予以揭穿的假象世界里,因而,都或多或少地陷入不彻底性、半途而废和没有解决的矛盾中。另一方面,实际的生产当事人对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些异化的不合理的形式,感到很自在,这也同样是自然的事情,因为他们就是在这些假象的形式中活动的,他们每天都要和这些形式打交道。庸俗经济学无非是对实际的生产当事人的日常观念进行训导式的、或多或少教条式的翻译,把这些观念安排在某种合理的秩序中。因此,它会在这个消灭了一切内部联系的三位一体中,为自己的浅薄的妄自尊大,找到自然的不容怀疑的基础,这也同样是自然的事情。同时,这个公式也是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因为它宣布统治阶级的收入源泉具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并把这个观点推崇为教条。(P.938-939)

    第49章  关于生产过程的分析

    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不外是商品剩余价值的各个特殊部分所采取的独特形式。剩余价值的大小,是剩余价值可以分割成的各个部分的总和的界限。....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不外是商品剩余价值的各个特殊部分所采取的独特形式。剩余价值的大小,是剩余价值可以分割成的各个部分的总和的界限。....平均利润加上地租的总和,决不会大于分成这两部分而在这种分割以前就已存在的量。(P.941-942)

    工人的总工作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工人为了再生产他自己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必须完成的劳动量;这是他的总劳动中的有酬部分,是他的劳动中为维持他自己和再生产他自己所必要的部分。工作日中整个其余的部分,是工人在他的工资价值中实现的劳动以外完成的全部超额劳动量,这是剩余劳动,是无酬劳动,表现为他的全部商品生产得到的剩余价值(因而表现为超额的商品量);这个剩余价值又分为几个名称不同的部分,分为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P.943)

    利润和地租同工资的共同之处在于:三者都是收入的形式。尽管如此,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利润和地租体现着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工资则体现着有酬劳动。(P.949)

    总收益或总产品是再生产出来的全部产品。把固定资本中曾被使用但是没有消费掉的部分撇开不说,总收益或总产品的价值,等于预付的、并在生产中消费掉的资本即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剩余价值。或者,如果我们不是考察单个资本的产品,而是考察社会总资本的产品,那末,总收益等于构成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物质要素加上表现为利润和地租的那种剩余产品的物质要素。(P.950)

    总收入是总产品扣除了补偿预付的、并在生产中消费掉的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和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产品部分以后,所余下的价值部分和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产品部分。因而,总收入等于工资(或要重新转化为工人收入的产品部分)+利润+地租。但是,纯收入却是剩余价值,因而是剩余产品,这种剩余产品是扣除了工资以后所余下的、实际上也就是由资本实现的并与土地所有者瓜分的剩余价值和由这个剩余价值计量的剩余产品。(P.950)

    如果考察整个社会的收入,那末国民收入是工资加上利润加上地租,也就是总收入。但是,这也只是一种抽象,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整个社会持有资本主义的观点,认为只有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收入才是纯收入。

    但是,如果象萨伊先生那样,认为全部收益,全部总产品,对一个国家来说都可以分解为纯收益,或者同纯收益没有区别,因而这种区别从整个国民的观点来看就不存在了,那末,这种幻想不过是亚当•斯密以来贯穿整个政治经济学的荒谬教条,即认为商品价值最终会全部分解为收入即工资、利润和地租这样一种教条的必然的和最后的表现。(P.951)

    利润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而只体现新追加劳动的剩余产品(从价值方面来看)的一部分,必须充当保险基金。....这也是在剩余价值、剩余产品、从而剩余劳动中,除了用来积累,即用来扩大再生产过程的部分以外,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之后,也必须继续存在的唯一部分。当然,这要有一个前提,就是通常由直接生产者消费的部分,不再限于它目前的最低水平。除了为那些由于年龄关系还不能参加生产或者已不能参加生产的人而从事的剩余劳动以外,一切为养活不劳动的人而从事的劳动都会消失。(P.958)

    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只是表明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不是被资本家当作收入用在个人消费上。实际上这样转化的东西,是价值,是物化劳动,是直接体现这个价值的产品,或者是这个价值先转化为货币、然后交换来的产品。即使是利润再转化为资本,剩余价值的这个特定形式,利润,也不是这个新资本的源泉。这时,剩余价值只是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P.961)

    把一个在价值上建立起自己的生产方式,进而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组织起来的国家,看成是一个单纯为了满足国民需要而工作的总体,这是错误的抽象。(p.963)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重要。(p.963)

    第50章  竞争的假象

    这里产生一种假象,似乎工资提高使得产品变贵;但实际上,工资的提高,并不是商品价值变化的原因,而是这种变化的结果,而商品价值的变化是由于劳动生产率的降低所引起的。(p.969)

    在每个国家,在一定的时期,这个起调节作用的平均工资都是一个已定的量。因此,其他一切收入的价值就有了一个界限。这个价值总是等于体现总工作日(在这里,它和平均工作日相一致,因为它包括社会总资本所推动的劳动总量)的价值减去总工作日中体现工资的部分。因此,这个价值的界限是由无酬劳动所借以表现的价值的界限决定的,也就是由这个无酬劳动的量决定的。(p.971)

    实际上,商品价值是一个已定的量,不管工资、利润、地租的相对量如何,商品价值总是它们的全部价值的整体。(p.975)

    由生活资料价格决定的劳动价格,还是要由劳动价格决定。劳动价格是由劳动价格决定的。(p.977)

    竞争只能使不等的利润率平均化。要使不等的利润率平均化,利润作为商品价格的要素必须已经存在。竞争不创造利润。利润的水平,在平均化过程发生的时候已经确立。竞争不过使它提高或降低,但并不创造它。....它带来一个商品价格,按照这个价格,每个资本都按照它的量提供相同的利润。但这个利润本身的量与竞争无关。竞争只是把一切偏离不断地化为这个数量。(p.977)

    这些由商品价值分割产生的产物之所以会不断表现为价值形成本身的前提这样一个秘密,简单说来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任何别的生产方式一样,不仅不断再生产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再生产社会的经济关系,即再生产产品形成上的经济的形式规定性。因此,它的结果会不断表现为它的前提,象它的前提会不断表现为它的结果一样。....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继续存在,新加入的劳动的一部分就会不断化为工资,另一部分就会不断化为利润(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第三部分就会不断化为地租。在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订立契约时,这是前提,并且,不管相对的数量关系在各个场合发生多大变动,这个前提总是正确的。互相对立的各个价值部分采取的确定形式是前提,因为这个确定形式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它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又因为它不断地成为前提。(p.985)

    市场价格不以契约所定的利息或地租的高低为转移。但市场价格只有通过变动才是不变的;它们在较长期间内的平均数,恰好提供工资、利润和地租各自的作为不变的、归根到底支配着市场价格的量的平均数。(p.986)

    如果资本家出于某种利益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一个资本家思考问题完全是由他的利益和他的利己的动机决定的,——经验就会告诉他,他自己生产的产品,会作为不变资本部分加入其他的生产部门,而其他生产部门的产品,也会作为不变资本部分加入他的产品。因为对他来说,在只涉及他进行的新的生产的情况下,价值的追加表面看来是由工资、利润、地租的量形成,所以,这也适用于由其他资本家的产品构成的不变部分。因此,不变资本部分的价格,以及商品的总价值,最后分析起来,虽然是按照一种有点莫名其妙的方法,都会归结为由几个独立的、按不同规律调节的和由不同源泉形成的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些价值形成要素相加而成的价值总额。(p.986)

    当然,如果我们把工资归结为它的一般基础,也就是说,归结为工人本人劳动产品中加入工人个人消费的部分;如果我们把这个部分从资本主义的限制下解放出来,把它扩大到一方面为社会现有的生产力(也就是工人的劳动作为现实的社会劳动所具有的社会生产力)所许可,另一方面为个性的充分发展所必要的消费的范围;如果我们再把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缩小到社会现有生产条件下一方面为了形成保险基金和准备金,另一方面为了按社会需求所决定的程度来不断扩大再生产所必要的限度;最后,如果我们把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为社会上还不能劳动或已经不能劳动的成员而不断进行的劳动,包括到1.必要劳动和2.剩余劳动中去,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那末,剩下的就不再是这几种形式,而只是它们的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p.990)

    第51章  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

    按照通常的看法,这些分配关系被认为是自然的关系,是从一切社会生产的性质,从人类生产本身的各种规律产生出来的关系。

    更有学识、更有批判意识的人们,虽然承认分配关系的历史发展性质,但同时却更加固执地认为,生产关系本身具有不变的、从人类本性产生出来的、因而与一切历史发展无关的性质。

    相反,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科学分析却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它和任何其他一定的生产方式一样,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定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而这个条件又是一个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并且是新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现成基础;同这种独特的、历史规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具有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最后,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所以二者都具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P.992-993)

    这种分配完全不同于人们把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对立起来,赋予它以一种历史性质时所理解的分配关系。人们用这种分配关系来表示对产品中归个人消费的部分的各种索取权。相反,前面所说的分配关系,却是在生产关系本身范围内,落到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的、生产关系的一定当事人身上的那些特殊社会职能的基础。这种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p.994)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开始就有两个特征。

    第一。它生产的产品是商品。使它和其他生产方式相区别的,不在于生产商品,而在于,成为商品是它的产品的占统治地位的、决定的性质。这首先意味着,工人自己也只是表现为商品的出售者,因而表现为自由的雇佣工人,这样,劳动就表现为雇佣劳动。根据以上的说明,已无须重新论证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怎样决定着这种生产方式的全部性质。这种生产方式的主要当事人,资本家和雇佣工人,本身不过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体现者,人格化,是由社会生产过程加在个人身上的一定的社会性质,是这些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p.994-995)

    这种性质,即1.产品作为商品和2.商品作为资本产品的性质,已经包含着一切流通关系,即产品所必须通过并由以取得一定社会性质的一定的社会过程;同样,这种性质也包含着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着他们的产品的价值增殖和产品到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的再转化。但是,即使撇开这点不说,从上述两种性质,即产品作为商品的性质,或商品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商品的性质,就会得出全部价值决定和得出全部生产由价值来进行调节。在这个十分独特的价值形式上,一方面,劳动只作为社会劳动起作用;另一方面,这个社会劳动的分配,它的产品的互相补充,它的产品的物质变换,它的从属和加入社会机构,却听任资本主义生产者个人偶然的、互相抵销的冲动去摆布。因为这些人不过作为商品所有者互相对立,每个人都企图尽可能以高价出售商品(甚至生产本身似乎也只是由他们任意调节的),所以,内在规律只有通过他们之间的竞争,他们互相施加的压力来实现,正是通过这种竞争和压力,各种偏离得以互相抵销。在这里,价值规律不过作为内在规律,对单个当事人作为盲目的自然规律起作用,并且是在生产的各种偶然变动中,维持着生产的社会平衡。(p.995)

    其次,在商品中,特别是在作为资本产品的商品中,已经包含着作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的生产的社会规定的物化和生产的物质基础的主体化。(p.995-996)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第二个特征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资本本质上是生产资本的,但只有生产剩余价值,它才生产资本。在考察相对剩余价值时,进而在考察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时,我们已经看到,在这上面怎样建立起一种为资本主义时期所特有的生产方式。这是劳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特殊形式,不过,这种劳动社会生产力是作为与工人相对立的资本的独立力量,因而直接与工人本身的发展相对立。这种为了价值和剩余价值而进行的生产,象较为详细的说明所已经指出的那样,包含着一种不断发生作用的趋势,要把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也就是把商品的价值,缩减到当时的社会平均水平以下。力求将成本价格缩减到它的最低限度的努力,成了提高劳动社会生产力的最有力的杠杆,不过在这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只是表现为资本生产力的不断提高。(p.996)

    资本家作为资本的人格化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取得的权威,他作为生产的指挥者和统治者的社会职能,同建立在奴隶生产、农奴生产等等基础上的权威,有重大的区别。

    尽管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对于直接生产者大众来说,他们的生产的社会性质是以实行严格管理的权威的形式,并且是以劳动过程的完全按等级安排的社会机构的形式出现的,——这种权威的执掌者,只是作为同劳动相对立的劳动条件的人格化,而不是象在以前的各种生产形式中那样,以政治的统治者或神权的统治者的资格得到这种权威的,——但是,在这种权威的执掌者中间,在不过是作为商品所有者互相对立的资本家自己中间,占统治地位的却是极端无政府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生产的社会联系只是表现为一种不顾个人自由意志而压倒一切的自然规律。(p.996-997)

    只是由于劳动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生产资料采取资本的形式这样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是由于这两个基本的生产要素采取这种独特的社会形式,——价值(产品)的一部分才表现为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才表现为利润(地租),表现为资本家的赢利,表现为可供支配的、归他所有的追加的财富。但也只是由于一部分价值这样表现为他的利润,那种用来扩大再生产并形成一部分利润的追加生产资料,才表现为新的追加资本,并且整个再生产过程的扩大,才表现为资本主义的积累过程。(p.997)

    尽管劳动作为雇佣劳动的形式对整个过程的面貌和生产本身的特殊方式有决定的作用,雇佣劳动却并不决定价值。在价值的决定上所涉及的,只是社会一般劳动时间,只是社会一般可以支配的劳动量,而不同的产品在这个劳动量中所吸收的相对量,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它们各自在社会上所占的比重。当然,社会劳动时间在商品价值上作为决定要素起作用的一定形式,是同劳动作为雇佣劳动的形式,以及与此适应的生产资料作为资本的形式有关的,因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商品生产才成为生产的一般形式。(p.997)

    我们再来考察一下这种所谓的分配关系本身。工资以雇佣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因此,这些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p.997)

    可见,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资本主义的分配不同于各种由其他生产方式产生的分配形式,而每一种分配形式,都会同它由以产生并且与之相适应的一定的生产形式一道消失。(p.998-999)

    只把分配关系看作历史性的东西而不把生产关系看作历史性的东西的见解,一方面,只是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开始进行的、但具有局限性的批判。另一方面,这种见解建立在一种混同上面,这就是,把社会的生产过程,同反常的孤立的人没有任何社会帮助也必须进行的简单劳动过程相混同。就劳动过程只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单纯过程来说,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对于这个过程的一切社会发展形式来说都是共同的。但劳动过程的每个一定的历史形式,都会进一步发展这个过程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形式。这个一定的历史形式达到一定的成熟阶段就会被抛弃,并让位给较高级的形式。当一方面分配关系,因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一定的历史形式,和另一方面生产力,生产能力及其要素的发展,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扩大和加深时,就表明这样的危机时刻已经到来。这时,在生产的物质发展和它的社会形式之间就发生冲突。(p.999)

    第52章  阶  级

    单纯劳动力的所有者、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各自的收入源泉是工资、利润和地租,——也就是说,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形成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现代社会的三大阶级。(p.1000)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常趋势和发展规律,是使生产资料越来越同劳动分离,分散的生产资料越来越大量集中成群,因此,劳动转化为雇佣劳动,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适应于这种趋势,土地所有权同资本和劳动相分离而独立,换句话说,一切土地所有权都转化为适应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土地所有权形式。(p.1000-1001)

    首先要解答的一个问题是:什么事情形成阶级?这个问题自然会由另外一个问题的解答而得到解答:什么事情使雇佣工人、资本家、土地所有者成为社会三大阶级?

    乍一看来,好象就是收入和收入源泉的同一性。三大社会集团的成员,即形成这些集团的个人,分别靠工资、利润和地租来生活,也就是分别靠他们的劳动力、他们的资本和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来生活。

    不过从这个观点来看,例如,医生和官吏也形成两个阶级了,因为他们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集团,其中每个集团的成员的收入都来自同一源泉。对于社会分工在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中间造成的利益和地位的无止境的划分,——例如,土地所有者分成葡萄园所有者,农场所有者,森林所有者,矿山所有者,渔场所有者,——也同样可以这样说了。(p.1001)

     {原稿中到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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